“变相”使用“生鲜灯”不可取!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照明使用要求→
据了解,“生鲜灯”是一种在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场所广泛使用的照明设施,其通过特定的光源和色温,使生鲜产品呈现出更加鲜艳、诱人的外观,从而吸引消费者的注意。然而,这种照明方式往往会对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进而可能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市场监管总局在发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对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的照明等设施提出了明确要求。该办法第七条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时,不得使用对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判断产品的真实情况,避免因照明设施的使用而误导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此外,市场监管总局还要求照明等设施的配置应做到“四个不得”:不得使用有色光源,不得使用有色灯罩改变光源色泽,不得外罩有色塑料袋等设施改变光源色泽,不得使用大面积有色围挡或背景板干扰消费者感官认知。这些要求旨在确保照明设施的使用不会对产品的感官性状造成任何改变,从而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对于这一新规的发布,多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虽然目前对于“生鲜灯”的色标特征、色温值、显色系数等要素并没有具体的数值要求,但在执法和检测过程中,他们会以肉眼辨别为主,结合现场情况来分析和判断照明设施是否合规。同时,他们也提醒广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严格遵守新规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
对于消费者而言,这一新规的发布无疑是一大利好。今后,在购买生鲜食用农产品时,他们将能够更加清晰地看到产品的真实情况,从而做出更加明智的购买决策。同时,这也将有助于推动生鲜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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