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名词解释
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著作权中财产权的重要内容,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这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这一权利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新增,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一种重要方式。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对于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权利人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权利人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权利人授权,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权利人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将构成网络侵权行为,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在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过程中,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法律也规定了若干例外情形,如图书馆、档案馆等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等。这些规定旨在平衡权利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促进文化的传播与发展。
综上所述,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在互联网时代下的一项重要权利,其保护对于促进文化创新、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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